国家明确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以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第一财经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以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为核心目标。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通知》还明确,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土石料利用方面,《通知》明确,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
项目实施范围内现存废弃采坑底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采挖,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得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通知》明确,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需厘清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
“土石料处置程序从严,试图蒙混过关或试图通过土石料牟利行为将成为历史。土石料处置收益款将专款专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如何与矿产资源进行区分,需要科学普及和界定,否则现实管理中易将废弃物与矿产资源混淆。
《通知》提出,对现状为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曹旭升表示,本着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受任何损失的原则,废弃矿山也可再办采矿权,但将来如何落地,需要拭目以待。
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对于此前各方存在较多争议的“违法采矿行为”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等,将被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等,将被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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