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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1659 次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
    明确责任主体是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以地质灾害防护为主的生产建设矿区,持证矿山企业是责任主体: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主的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生态,当地政府是责任主体。民事和法律责任贯穿于矿山建设、开采和利用的全过程中。重点强化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以生产环境破坏监管为主,加强源头管控,监管中根据相关规定,以方案编报审查为主要控制内容。
    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现在应该以当地政府作为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由于历史遗留产生的矿山责权利问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以属地范围划分管理权限,围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开展工作。政府的监管职责主要修复项目的申报核准、监督修复工程质量、管理修复资金和修复工程验收等。同时,结合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进一步充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矿山生态修复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区水体污染治理、矿区及周边地面植被恢复等具体工作。
    通过应用矿山生态学、土地经济学、环境科学、土壤学及国土空间规划等学科理论,结合当地地质和生态环境特点,科学布局、种植或改造水、林、田、湖、草结构,从长远机制上对矿区受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或重建。

    本文转自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仅用于信息交流,如有侵权请与我司客服联系删除,感谢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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