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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1090 次  来源:
  2013年以来,广西实行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即实行“审管分离”制度,较好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增强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效果。广西在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出台了有关管理制度,对配套广西矿政管理“审管分离”制度改革和适应国家、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新形势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建立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审批会审制度和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等管理制度;实行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改革,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将探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及34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市、县国土资源局。
  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矿业权重叠处置、勘查区块退出、勘查矿种变更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按规定需采取竞争方式出让的,要求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2011年3月10日起,广西不再受理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的新立申请,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建立了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的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已试点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并将在全区全面推行,使矿业权交易更加公正、公平、公开。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审批内部工作规程,规范了审批行为,“审管分离”后,矿产资源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建立了内部审批工作制度、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下一步,广西将根据“简政放权”和我区“审管分离”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已出台的制度、政策和文件中不适应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和要求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在加强信息化监管和服务方面进行进一步调研和探索,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和年检系统为平台,探索建立矿业权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提升矿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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