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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制定“矿十条”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1454 次  来源:云南网
     记者从中共云南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政府已于近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饭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秩序,预防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廉政风险。
  据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李邑飞介绍,该《规定》主要内容有十条,着重从从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和矿业权交易管理,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矿业权设置“多、小、散、乱”的问题。
  严格矿业权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除有明确规定外,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有偿出让,不得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设置出让前置条件,坚决避免审批机关和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矿业权配置。
  严格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国有企享业单位转让矿业权必须公开交易,并对矿业权出让、转让作出严格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严格矿业权延续变更管理。针对矿业权延续、勘查开采矿种变更等矿业权审批管理中的原则性问题,特别是矿业权延续交更管理中存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管理部门无审批依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规避政策规定的空白地带谋取私利。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矿业权协议出让、矿种变更、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出让计划审批等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要求,避免行政干预和少数人“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必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并依法、诚信开展中介服务。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整合。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防止利用矿产资源整合和转型升级,借机圈占资源、逃避缴纳矿产资源价款,低价出让国有矿业权或地勘成果,谋取私利、损害国家权益。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履行好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
  严格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强化当地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大对私挖盗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庋,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冶违法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干预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干扰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菅活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强化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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