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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536 次  来源:山西日报
  近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规定,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

  《条例》规定,在矿山建设前,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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