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修复工作难点及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1292 次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由来已久,早期粗放式的开发方式,造成了地灾隐患突出、地表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环境问题,长期高强度、大规模的矿产开采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几乎遍及全国,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系统。截至2018年底,全国矿山开采占用损毁土地约5400多万亩。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占用损毁土地约2000多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占用损毁约3400多万亩。中建政研在今年7月曾组织专家赴河南某市考察,该市是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和能源开发生产基地,据2019年初步统计,全市共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90处,面积206平方公里,受传统粗放开采方式影响,生态破坏面积高达36.86平方公里。废弃矿山,不仅占用土地、破坏植被,还会对土地和流河流造成重度污染,形成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
现阶段,不同的矿山状态(如采空区、沉陷区、尾矿库、矸石山等)通常都有相对应的修复方式。根据矿区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一般修复成本在1-3万/亩不等。假设以1.5万元/亩的修复成本计算,完成我国所有矿山的生态修复需要超过8100亿资金,堪称海量。在矿山修复市场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中央和各级财政资金难以完全承担,资金问题成为矿山生态修复的主要瓶颈。
那么国家对于矿山修复工作有哪些政策支持呢?
为了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2019年12月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该《意见》鼓励对修复后矿山土地进行综合利用,允许社会资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将矿山修复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或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等农用地承包经营;此外,矿山修复后形成新增耕地指标的,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该《意见》发布后,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的积极性,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11月发布的《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介绍了山东、安徽、云南、浙江、河南等地的废弃矿山市场化修复案例。
今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该文件针对社会资本参与难题,指出信息缺失、融资困难、政策分散、鼓励和支持措施不明确、交易机制和回报机制不健全是过去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投资不畅的原因,提出要“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统筹必要投入与合理回报,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的新思路,还首次提出项目+产业、项目+碳汇、项目+资源三种收益获取方式,并允许打一个大包进行项目自平衡。该文可谓诚意满满、干活满满,为后续矿山修复EOD工作确定了程序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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