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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将推开 铁矿等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1054 次  来源:
      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
  根据通知,未来我国将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等。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而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据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由资源带来的经济收益也必然要在财政收入中有所体现,面对较高的税收增速,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显得不够匹配。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分析说,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虽然征税范围狭窄,总体税收相比其他产业经济产出明显较小等看似使得企业负担小,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很多应被纳进税收成本的钱通过别的方式被划走。”李文海说。最典型的就是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价计征有利于企业减负
  毫无疑问,资源税改革的牛鼻子就是全面推行从价计征。
  这有其紧迫性。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具体表现为,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落实到地方,问题更多。河北省国土部门人士就告诉记者,资源品有品级之分,从量计征并不能体现出这一点,这就使得企业更乐于去开采高品级的矿,造成优质资源的浪费。
  资源税改革也是一个清费立税的过程。通知明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李文海认为,各种名目的收费本来就存在收取标准不透明,收费依据含糊等问题,对其清理也可让企业不要提心吊胆,担心负担会上升。
  先行试点的矿中已明确体现出此点。2014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原来按每吨固定税额征收,改为按照销售价格乘以规定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改革后,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减少22.34亿元,平均1吨煤减负4元左右。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行以来,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总体减负181亿元。
  “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去产能会使得高耗能产业处在出清阶段,与之密切关联的矿业和矿产价格都将相应处于低迷期,此时推进从价计征再辅之以清理各种收费,企业减负降成本不成问题,改革阻力小。”李文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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