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175个省属及地方生产煤矿(不含神华神东公司等央企所属煤矿)原核定能力25041万吨,为了化解过剩产能,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了这些矿井的生产能力,安照公布的名单,这些生产矿井的能力调整为21035万吨,净减少生产能力4006万吨。
陕西省煤管局要求,所有生产矿井要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
建设煤矿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严禁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后,须由省煤管局重新确定生产能力,方可投入生产。
煤矿企业要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全年276个工作日编制所属生产矿井生产计划,并存档备查。对于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管局)备案。煤炭企业要认真做好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前,要建立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全面自查,在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将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点工作,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煤矿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恪守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陕西省煤管局对安康市29个石煤矿也重新核定了生产能力,由87万吨减少到73万吨,净减少产能14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