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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586 次  来源:i自然全媒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环境大问题的重要尝试。
    江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条例》根据“既管现实、又管长远、精准实用”的立法原则,按照“将近年来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经验做法上升至法规制度,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存在的制度空白予以填补,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解决”的立法思路,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逻辑,形成33条规定。
    《条例》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构建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强化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补充规定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过程管理。一方面,规定对采矿权人开展生态修复进行全链条管理,包括前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案;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要求,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后期明确了停办、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验收等内容。另一方面,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组织实施要求,强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引领作用,并按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实施并验收。《条例》开创性地对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生态修复临时用地用林制度进行了规定,补齐了制度短板。
    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收益方式、产权激励政策、关联收益、土石料利用、金融扶持等,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规定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公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基金落实不到位、修复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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