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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修复EOD项目设计思路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2049 次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EOD项目要求生态修复项目实现市场化自平衡。按照《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矿山修复项目存在以下几种路径:
    一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包括:
    1、对于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通过修复与土地出让捆绑的方式,解决了公益性项目的现金流的问题,无论是土地二级开发产生的经营性收入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都可以完全或部分覆盖前期投资。
    2、对于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一产收入为该类型修复的主要现金流。
    3、对于废弃集体建设用地的修复“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也符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腾退指标可以流转使用,包括:
    1、对于矿山存量及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指标转让方不受贫困区县的限制。
    2、矿企从事修复,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用于其采矿活动占用同类地的占补平衡,建设用地修复为经营建设用地的,补缴出让金后可获得其使用权。
    三可合理利用废土石料。
    对于矿山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土石料,可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地区生态修复,保障社会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给矿山修复公益性项目赋予了经营性现金流,既极大程度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又为这一类型的项目融资创造出更多可能性。2019年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强化了财政资金对废弃工矿地整理的支持。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废弃工矿土地治理分配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模式。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废弃矿山的动机是该项目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政策的引导下,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废弃矿山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生态修复规划,因地制宜,多种生态模式相结合,增加矿山修复收益,从而获取投资回报。
    四、废弃矿物(共伴生矿,即尾矿除外)再利用。
    现行法律法规鼓励对废弃矿物的开发利用,只要针得矿权人同意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可对废弃矿物进行再利用,无需新设采矿权。随着矿山资源的日益减少以及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越来越高,矿山尾矿的资源化再利用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废弃矿山也是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和发展林草碳汇的重要宿体。
    应该说,上述政策给矿山修复项目赋予了再开发的价值,使得社会投资者(也包括国有企业)有可能根据项目的自身条件,开发出具有市场需求的经营性项目,利用经营性现金流入回收资金,达到投资与收入自平衡,从而使这类项目具有了可融资性,完全符合EOD理念。
    上述方式中,矿山残留的矿产资源开发(废土石料销售和废弃物再加工)收益最为直接和简单,但由于已经关闭的矿山残留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能够平衡矿山生态修复投入资金的,客观上应该属于少数矿山,所以该方式普遍适用性不强;而且过往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例比比皆是,必须对此种模式持谨慎态度,防止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再来变相开采矿产资源,规避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风险。因此,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主要利益来源应当是矿山生态修复后土地资源的再开发和再利用,只有释放矿山生态修复中土地政策红利,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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