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1 11:12:52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此次调整,围绕优化投资结构,对2009年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合理降低投资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能力,增加有效投资,加快补上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其他发展“短板”,通过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调节投资总量、调整投资结构、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为应对当时经济过热适当调高了比例,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度调低了相关比例。
  此次调整主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总体调低。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总体调低5%。二是有扶有控。三是独立审贷。
  下一步,将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的建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同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的再适当降低。采取这些措施,有利于调动这些行业领域的投资积极性,要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有效投资项目的建设。
  二是要继续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要继续执行原有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三是坚持金融机构独立审贷。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执行好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通过有扶有控的政策引导,促进形成合力的投资结构,增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