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修复治理力度正在持续加大
发布时间:2024-11-18 08:00:00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的法治保障基础正在不断夯实
自然资源部推动将矿山修复内容纳入长江、黄河、青藏高原保护等专门法律,特别在矿山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修制订中,专门设立矿山生态修复专章,在国家层面确定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和矿山企业修复治理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坚持源头治理,全过程保护修复,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矿业权会审及合同管理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矿业权信用信息监管和惩戒制度,绿色矿山创建等制度,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监管。
政策激励措施不断完善。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矿山生态修复系列激励措施,释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政策红利,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采矿用地挂钩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和资源要素配置,调动全社会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变生态包袱为绿色财富。
修复治理力度持续加大。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京津冀、汾渭平原、青藏高原等重点区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修复。2020年起,支持地方实施49个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示范工程。“十三五”以来,我国已累计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面积480多万亩。
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自然资源部组织完成全国历史遗留矿山图版核查,发布一批矿山生态修复标准规范创新试用技术名录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特别是自然资源部建部以来,已发布14个矿山生态修复专门标准,其中今年4月发布的《煤炭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四个国家标准是全国首批专门针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同时,指导建成一批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强化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健全监管机制,是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的制修订工作近年来得到加强。其中,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尤其引人关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矿山生态修复处处长庞剑波在论坛上透露,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即将进入三审,其一大亮点是专章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的条目,填补了相关制度的空白。自然资源部还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对矿区生态修复的顶层法律制度设计。
如前所述,近年来出台的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也都对矿区生态修复有要求。“虽然只是一两个条款,但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填补了空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视。”庞剑波说。
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性的法规。例如,江西2022年出台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此外,新疆、内蒙古都在原来的矿山地质治理恢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新的修订,其他很多地方也正在探索研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强化对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是我们接下来工作的重点。”庞剑波透露。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篇大文章。”卢丽华表示,“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努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发展,为全球矿山生态修复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