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矿山安全治理水平

发布时间:2024-07-29 08:0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安全准入、转型升级、防范风险、责任落实等方面强化顶层设计,推动矿山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地发展。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始终把矿山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8年党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2020年依托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整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力推动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此次中办、国办出台《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着力提升安全法治水平,必将有力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必将有力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要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目前,我国矿山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仍然处于爬坡过坎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因此,从政策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总结推广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做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和迫切需要,有利于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守安全底线、保障能源矿产品供应,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矿山安全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利于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一体推进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矿山安全治理水平。
    要准确把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意见》提出的新举措新要求。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文件制定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关键还在于抓好贯彻落实。《意见》立足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24条举措要求:严格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极复杂煤矿准入要求;明确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提出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将风险管控在成灾前、隐患消除在事故前;实施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开展超前治理;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提高井下设备安全性、可靠性等。安全生产根源在企业,责任主体也在企业,针对当前大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等举措。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发改、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能源、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等多个部门,关键要靠地方党委、政府推动解决。对此,《意见》明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压实责任。这些规定要求,都是科学谋划、极具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让良策落地有声,在贯彻落实上下真功、求实效。

    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各相关部门、各环节同步发力,共同筑牢安全防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重心向基层倾斜倾斜再倾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矿山安全治本攻坚,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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