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发布消息,《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规定》提出, 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规定》提出,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同时,《规定》要求承包单位应当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规定》要求依据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还提出,承包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承包单位及其上级企业直至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转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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