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9-14 08:00:0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现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期望和要求。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抓好环保立法的要求,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据了解,鄂尔多斯市作为资源大市,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过程中,煤矿开发利用水平参差不齐,土地复垦及闭坑治理面临的形势严峻,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程度低,共伴生资源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始终是鄂尔多斯市积极探索并重点解决的问题。
  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的实际情况,向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强调要在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立法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有效管用的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启动了立法程序,将制定《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条例》分为五章,共52条。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条例》以煤炭行业为重点,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三个方面作了分节规定,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绿色矿山评估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对旗、区政府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等主管部门的职责等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靳锐介绍,由于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可供参考和借鉴的依据十分有限。为找准立法的着力点,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矿区企业调研,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在《条例》的制定和起草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煤矸石的堆放和综合利用是当地绿色矿山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土地复垦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应进行详细规定;一些部门代表和立法咨询顾问也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也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
  为此,《条例》明确了生态修复工作的期限、无主废弃矿山的治理、分类复垦、集中连片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报批、备案等内容,规定了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并鼓励企业或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在把握好关键条款的基础上,《条例》还结合当地实际,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明告诉记者,针对鄂尔多斯市东西部自然地理环境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条例》对水资源、表土资源相对富足地区的露天矿山和两种资源相对贫乏地区的露天矿山的复垦和环境治理,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在鄂尔多斯市武家塔露天煤矿,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塔露天煤矿安全矿长季治福告诉记者:“附近土层基本上是按照砂岩、黏土岩、沉积岩分布的,黏土岩可以含水,但是沉积岩是无法保水的。矿山开采中,排土作业的过程如果没有规划,把土层的顺序搞错了,复垦工作就无法继续,后期就是投入三倍五倍的资金都无法修复。”
  《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季治福介绍说,《条例》的出台不仅让矿山企业在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条例》提出的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的要求,为企业后期的复垦工作节省了一大笔资金。

  多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鄂尔多斯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创新性,对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记者 史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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