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3月-8月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7-03-03 09:42:18

3月1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从3月开始持续到8月末,将把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鹏透露,2016年9月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4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他说,据调查这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与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有关。

李万鹏说,这4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是,“9·27”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林利煤矿三号井事故、“10·31”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事故、“11·29”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事故和“12·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宝马矿业事故。李万鹏表示,这4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据李万鹏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暗查暗访中也发现,在一些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亟待整治。

李万鹏表示,进入2016年下半年以来,受煤价上涨利益驱动,一些煤矿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煤不要法,要钱不要命”,安全隐患较大,接连发生了多起煤矿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通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本次整治行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开展,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为全国所有的煤矿,重点是检查整治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各地在全面摸底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开采情况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方案。

会议要求,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统筹部署,在全面摸底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开采情况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企业自查,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已如实上报并自我纠正整改的煤矿企业可从轻予以处罚,不如实上报、不自我纠正整改的煤矿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广泛接受举报,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监督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维护依法依规开采煤炭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忠实履职,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狠抓落实。

会议强调,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实践,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要求上来,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撸起袖子加油干,把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抓实抓好、抓出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注重宣传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四是要落实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