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出台矿业权新政,回顾30年矿业权发展史的潮起潮落

发布时间:2017-01-14 10:38:56

2016年年末,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中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而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不仅取消了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改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

为什么临近年末,中央会出台这么一个文件呢?

在继续往下看文章之前,我先给大家普及一点小知识。

什么是矿业权?

国家目前尚未准确的定义,只是单纯规定其构成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简单说就是矿产勘探的权利和开采矿产的权利。

什么是炒矿、倒矿?

有人曾下了这样一个定义:通过某种手段获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既不勘查也不开采,通过炒高价格后转手倒卖,从中渔利的行为。

一、矿业权“初解放”

我国矿业权转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对应的历史时期、政策态度和市场交易行为。

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后—20世纪末,政策特点是矿业权转让从禁止到逐渐放开,市场交易目的以获得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为主。

从表面上看,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前,国家禁止矿业权买卖的,实则早在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矿业权就已经被“滥用”。

渊源在1981年。当时,时任中共总书记胡耀邦到山西大同、朔州考察,该地煤层浅,一锄头就能挖出矿产,是块宝地。然而当地老百姓守着“金饭碗”却穷得厉害,食不果腹。

为解决民众贫困问题,总书记胡耀邦说:“有水快流嘛。大的矿山国家开采,稍大一点的集体开采,贫矿和那些国家、集体不值得投资去开的,就让群众自己去开采。”

此后,集体性质的乡镇煤矿势如破竹地纷纷成立。“有水快流”作为中央政策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矿业开采权的控制出现松动。煤炭资源之“水”先是从国有煤矿的地盘流向了集体经济的农田,而这“集体”是由“社员”组成的,毫无悬念地“水”最后流向了“个人的腰包”。

后来,1992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全国,经济快速发展造成了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以山西为代表的煤炭之“水”“流”得更快了,也更“乱”:采矿权的地下交易频频发生,乡镇煤矿、劳改农场、当地驻军纷纷争夺资源,地方政府睁一眼闭一眼。

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3项管理办法,希望通过这三个配套法规的出台把矿业权市场引入规范化渠道。

然而,这一时期的混乱,早已“养肥”了一批人。其中最典型且被大家所熟知的例子,当属2012年因7000万嫁女而被媒体曝光的“煤老板”邢利斌。

据了解,他开掘的第一桶金——在租赁经营的柳林县金家庄乡办煤矿,其时间节点正是1990年。随后邢利斌以8000万元的“白菜价”获得了当地最大、储量15亿吨的国有企业柳林县兴无煤矿的全部股权,进而一跃成为山西柳林首富,资产超百亿元。

不过这个时候,从真正的意义上讲,并没有人大量从事矿业权的“倒卖”和“炒矿”,大部分矿老板进入市场的目的,是通过煤矿的开采积攒财富。

原因很简单,这和当时的市场有关,具体分析嘛,就藏在下一部分内容中。

二、“炒矿”大爆发!”

第二阶段是2001—2010年左右,政策特点是矿业权转让政策逐渐收紧,市场交易目的趋向于通过矿业权转让的价格差额获取利润。

随着矿业权的逐渐开放,有一群人也跟着“暴富”。

在这一时期,那些在1996年国家允许矿业权流转后,手中囤积大量矿业权的矿老板亦开亦卖:他们一方面有卖矿时积累的资本,另一方面又利用长时间开矿与地方政府之间积累的“关系网”,开始收购、申请矿业权,包装后进行转卖。

而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以“矿业权有偿出让”的形式,开始拍卖国有煤矿,同时部分集体、国有的矿企改为私营,矿业权进一步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在合法转让的巨大收益“引诱”下,矿业权非法转让也开始兴起,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管控的动力,所以2000年-2010年左右,矿业权转让最为混乱。

虚报储量,非法层层转包、转卖的情形大量出现,炒矿者比比皆是,矿业权市场一片混乱。

2005年8月,一篇名为《炒矿一夜造就千万富翁》的文章火遍网络,也让人们第一次如此清晰的看到“炒矿团”的“大手笔”。

那时,矿老板们考虑的不是怎么开矿,而是什么时候卖出矿业权的利润最丰厚。

这引来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4月,国土资源部联手发改委等八个部门全面查处违法开采、转让,严格审查矿业勘查项目,打击询私舞弊等多项工作。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从这一年开始,全国矿业违法案件数量开始逐年减少。

那问题就又回来了,为什么这一时期的矿权倒卖事件如此频繁?真的只是因为国家政策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齐全的原因吗?

不!一切的原因,归根结底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1990年到2002年,煤炭消费量变化并不大,甚至出现了煤炭供大于求的现象,但是2001年中国入世,出口商品量大增,外商投资大批大量涌入,中国成为了真正的世界工厂,煤炭需求成倍在增长。

此后的煤炭市场呈现出了井喷的状态,从2002年的13.66亿吨,一路涨到了2011年的34.9亿吨,翻了2.55倍。煤炭变成了卖家市场,供小于求。

矿产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矿产权的“身价”也随之上升。煤老板们纷纷发现,与其守着煤矿开采的微薄利润,不如进行矿业权转卖、转包收益大!

于是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矿业权交易开始“变质”,转向了成本小收益大的资本化运作——倒卖矿业权。

分析完这一个疯狂的阶段,那么现在的矿业权市场又是怎样的呢?

三、市场艰难转型

第三阶段是2011年至今,政策特点是国家维持现有政策,矿业权转让市场的交易形式向证券、信托为代表的金融化方向发展。

在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建立一年之后,国土资源部网站于2012年7月2日向外披露了市场首年运行的相关数据。

从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2016年矿业权出让市场呈现下行趋势,主要是因为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全球矿产品消费仍处于低迷态势,我国矿业市场也处于深度调整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矿权人选择规避风险,保持理性投资。

从矿种看,近几年的矿权转让均围绕着金矿、地热、铜矿、铁矿和铅矿,从地区看,出让矿权基本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的2015年探矿权占全国的49.1%,而2016年采矿权占总数的50.4%。

“倒矿”的大火并未消灭。

虽然国家开始频繁颁布矿业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也得到了遏制,案件数目降低,并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违法案件数目基本稳定在一定数目内。

但由于矿产资源价格持续升高,矿产资源的开发价值又被重拾,同时对于远景的继续看涨,矿业权并没有因此而“贬值”。

矿产品价格飙升,带动了矿业权的上涨,矿产品的成本因此而增加,继而在此反馈在矿产品的价格上,如此反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2012年04月《人民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煤老板称挖煤赚钱不如“炒矿”,转手一卖能赚几个亿》,再次让炒矿者曝光。

而这些矿老板,不是别人,很多都是在90年代末就开始承包山西煤矿的江浙商人。“他们的煤矿基本上不采煤,只维持基本的运转,每年交点承包费,就是为了等到行情好的时候,高价转手卖出,空手套白狼。”

无独有偶,审计署在2014、2015年的连续两年内对国家部分省市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检查,从其结果来看,违法行为显然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苗头。

尤其是2015年审查的6个省市自治区,至2014年底,该6省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欠征的矿产资源收入共计29.53亿元(不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9年-2015年,6省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挤占挪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6.28亿元,其中4.8亿元用于投资设立企业,0.6亿元违规出借给民营企业,0.88亿元用于人员经费等开支。

那这些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哪里?

四、“炒矿、倒矿”,究竟危害了谁?

一定会有些人说,这是国家层面上的事,和我们小市民有嘛关系?

其实不然,这样炒作矿业权价格,倒卖矿业权的行为,不只是和国家相关,还关系你我他!

我们先简单从审计署公布的几组数据了解,那些花掉了的“冤枉钱”有多少。

这些还不包含因为整改问题国家无法追回的资金,国库得多“肉疼”?

而市场则是第二个“无辜受害者”。

炒矿的行为让一些真正有资质、有能力开发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采矿权,否则只能“望矿兴叹”。

据媒体报道,西部矿业公司曾以2300万元的出价,参与一处铜矿的竞标,结果以微弱差价输给了一家私营企业。仅仅几个月后,这家私企便以1.2亿元的价格将矿权转手卖给了某矿业公司。

而那些被投资者盲目炒高的矿产资源,往往出现价值“虚高”的情况,血本无归的投资者增加。长此以往,由于矿业权价格过高,专业队伍没有探矿权不能找矿,大型矿山企业买不到采矿权无法开矿,严重影响矿业行业的发展。

最后一个受害者,就是人民。

矿产资源基于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一个人一生中需要用到的矿产品高达1678吨。矿业权的成本增加,使得矿产品成本也居高不下,而其价格的上涨会致使社会各种商品的生产成本同步增加,从而推高物价,加剧了通货膨胀。届时,你手里的钱也就越来越贬值。

现在,你还会说,投资者炒矿、倒矿,和你没有关系吗?

(部分资料来源网络新闻报道)